第四條【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條文注釋
本條是關于免稅優惠的規定。參照各國的通行做法,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體現我國對某些項目給予照顧的社會經濟政策,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若干規定,都對個人所得項目給予了某些減稅免稅優惠。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采取直接減免的立法方式,對減免稅的規定主要側重于鼓勵科學發明、促進科技進步、支持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較少考慮某些納稅人的實際困難。
本條規定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國家對為社會各項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頒發的一項特定津貼,并非泛指國務院批準發給的各項補貼、津貼。目前這種免稅的補貼、津貼僅限于中國科學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貼。本條規定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在我國,一般理解有失業工人救濟費、疾病或因公負傷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等。撫恤金,一般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集團經濟組織對死者家屬或傷殘職工發給的費用。本條規定的保險賠款,指個人因遭受各種損失而從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取得的保險賠款。